第二十五条 失业人员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在保证支付失业人员保险待遇的前提下,按不超出当年征缴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30%提取,实行专帐管理、专项审批、专款专用。
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主要用于支付为培训失业人员而举办的转业训练班、转业训练所需教材、教师补贴等费用。企业因停产整顿或产业结构调整出现的厂内下岗职工的转业训练费用,经批准可从上述费用中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
第二十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在保证支付失业人员保险待遇、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的前提下,可根据收支情况按下列用途使用:
(一)企业关停整顿期间和因产权制度改革等原因进行组织结构调整,组织职工开展生产自救以及为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生产、生活服务项目,资金确有困难的,由具有代偿能力的单位担保、经社会保险管理局批准,可适当给予借款扶持;
(二)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因发生亏损承担厂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确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管理局审查核实后,可给予适当补助,但补助数额不得超过基本生活费的40%,期限不超过3个月;
(三)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包括从事个体经营),可一次领取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资金确有困难的,取得经济担保后,经社会保险管理局批准,可适当给予借款扶持。
第五章 失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七条 职工失业后,原用人单位应在10日内将有关证件及职工本人档案材料送社会保险机构;对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原用人单位通知职工本人在15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人员保险手册》;对户口不在高科园的职工,应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在15日内到户口所在区(市)失(待)业保险机构办理失(待)业登记,领取《失业人员保险手册》(或《待业职工保险手册》)。失业人员凭《失业人员保险手册》(或《待业职工保险手册》)到高科园内各片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区(市)街道劳动服务公司、乡镇劳动管理站领取失业救济金及医疗补助费。
在高科园注册企业的职工,户口在各区(市)的,或各区(市)企业职工户口在高科园的,失业时由企业所在地失(待)业保险机构向职工户口所在地失(待)业保险机构一次性划拨应享受的失业救济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