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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失效]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高科园管理委员会为职工失业保险的领导机构,负责审议职工失业保险的规划和有关规定,研究决定和协调职工失业保险的重大事项及有关问题。
  第六条 高科园社会保险管理局是职工失业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有关政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审计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职工失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高科园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是职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及救济金的发放;
  (二)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建档、建卡及失业保险手册的管理;
  (三)从资金上扶持失业人员的转业训练、生产自救和自谋职业;
  (四)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会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失业人员的管理;片区或街道、镇的失业保险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失业保险的具体工作,经费可在失业保险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章 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九条 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地方财政补贴。
  第十条 用人单位须按下列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镇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收入的1%缴纳;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收入的1%缴纳;
  (三)私营企业及其他单位按已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劳动关系的职工的实得工资收入的1%缴纳。
  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所得税前扣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缴纳的职工失业保险费按其财政渠道列支。
  第十一条 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缴纳职工失业保险费,以上年度全部职工季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机构委托银行于每季度的第二个月代为扣缴,转入“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专户”。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缴纳职工失业保险费,以上年度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收入为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机构委托银行于每年11月份一次性扣缴,转入“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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