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实施范围高科园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镇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以及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包括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包括退休人员;失业保险只限于属城镇户口的上述人员)。
(一)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分职工养老保险、农民及征地未安置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两部分。
1.职工养老保险
(1)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个人缴费比例:改革起步时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3%缴费。高科园专项安排增加3%的工资。
单位缴费比例:用人单位以职工实际人数和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按21%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退休后,单位和个人均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
(2)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共济金帐户。
个人帐户包括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和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的部分。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分两部分记入职工个人帐户:一是按职工本人工资收入的8%,二是按高科园社会平均工资的5%。
共济金帐户记入额为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职工个人帐户后的余额。
(3)计发办法。
职工退休后,其养老金按规定标准先从个人帐户中支取;个人帐户储存额支取完后,从共济金帐户支付。
实行“新人新办法、中人中办法、老人老办法”平滑过渡的养老金计发办法。
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按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按月领取养老金;缴费时间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高科园社会平均工资的40%,按月从其个人帐户中支取养老生活费,直至个人帐户储存额支取完毕;缴费时间累计不满10年的,其个人帐户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时间不满3年的,仍按原办法计发养老金,另按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按月增发养老金;个人缴费时间满3年的,其方案实施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月养老金按个人帐户储存额乘以系数除以120计发(系数按照职工在本方案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全部工作年限及个人缴费年限等因素确定)。
方案实施前已离退休的职工,仍按原办法计发养老金。
(4)退休职工的养老金随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上升情况作相应调整。
(5)规定养老金的最低给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