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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及四个配套规章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4月1日 实施日期:1997年4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中《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9日)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及四个配套规章的通知
(1994年1月14日 青政发〔1994〕9号)


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和《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等4个配套规章,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深化企业改革,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这项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法律性很强,改革方案及配套规章所涉及的内容,目前只在高科技工业园、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试点,以便为今后全市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探索经验。为此,市政府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予以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较大进展,全民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待业保险实行了社会统筹,职工养老、医疗分别实行了个人缴费和医疗费适量与个人挂钩的办法,保险费逐步由国家、集体统包转为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但是从整体看,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还缺乏长远规划,现行办法存在政策不统一、覆盖范围小、社会化程度低、保障功能和效率机制弱、管理体制分散等问题。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深化企业改革,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家有关深化改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结合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统称高科园)的实际情况,提出本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及原则

  高科园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包括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一社会保险政策,扩大社会保险范围,实行社会统筹共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筹集、运营的良性循环机制,提高保障功能,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管理方式社会化,待条件成熟时,建立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医疗单位。
  改革的原则是:按照社会保障的不同类型确定保险基金的来源,并与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以支定筹、合理积累,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积累和保障水平;公平与效率兼顾,权利与义务统一;社会管理与单位管理相结合;政事分开,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与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分设。
  根据上述目标和原则,高科园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在起步阶段从五个方面进行:
  一是对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社会保险制度,统盘制定,同步实施。
  二是实施范围扩大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镇办企业、股份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实行同一办法、同一费率、同一给付标准。
  三是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实行个人按比例缴费,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承担保险责任。
  四是分别建立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社会保险基金,提高社会调剂能力和保障能力。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帐户管理,分设个人帐户和共济金帐户。
  五是建立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社会保险事业。农民和征地未安置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一并纳入、统一管理。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实施范围高科园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镇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以及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包括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包括退休人员;失业保险只限于属城镇户口的上述人员)。
  (一)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分职工养老保险、农民及征地未安置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两部分。
  1.职工养老保险
  (1)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个人缴费比例:改革起步时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3%缴费。高科园专项安排增加3%的工资。
  单位缴费比例:用人单位以职工实际人数和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按21%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退休后,单位和个人均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
  (2)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共济金帐户。
  个人帐户包括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和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的部分。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分两部分记入职工个人帐户:一是按职工本人工资收入的8%,二是按高科园社会平均工资的5%。
  共济金帐户记入额为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职工个人帐户后的余额。
  (3)计发办法。
  职工退休后,其养老金按规定标准先从个人帐户中支取;个人帐户储存额支取完后,从共济金帐户支付。
  实行“新人新办法、中人中办法、老人老办法”平滑过渡的养老金计发办法。
  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按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按月领取养老金;缴费时间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高科园社会平均工资的40%,按月从其个人帐户中支取养老生活费,直至个人帐户储存额支取完毕;缴费时间累计不满10年的,其个人帐户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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