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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经营和燃用散煤的通告[失效]

  (三)违反本通告第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区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并处2000元或5000元罚款。
  七、各级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燃用散煤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八、对举报违反本通知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由有关部门对举报者按罚款额30%的比例予以奖励。
  九、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市内五区和崂山区、黄岛区的城区。各县级市城区可参照执行。
  十、本通告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控制使用散煤工作考核奖罚办法》
                  
  附件:

关于控制使用散煤工作考核奖罚办法

  一、组织领导和监督方式
  市政府考核各区政府(含高科技工业园,下同)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考核所属部门、单位及负责人。
  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各区政府和市部门考核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考核工作实行行政督查、群众监督和新闻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城市居民及单位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应根据举报内容和处理情况对举报人予以奖励。新闻单位对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要予以报道、曝光。
  二、考核奖罚办法
  (一)型煤质量工作指标由市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考核检查,并按时将考核检查结果报告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二)考核奖罚实行单项指标百分考核制。其中每个区政府8个单项指标计800分,市物资局4个单项指标计400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3个单项指标计300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个单项指标计200分,市经济委员会1个单项指标计100分。
  (三)由市环保委办公室定期公布各责任单位的考核分数,市政府根据各责任单位年度工作情况和考核分数,对各责任单位实行一次性奖罚。受市政府委托的考核单位及分管副市长、市长只罚不奖。
  (四)各责任单位各项指标综合得分占考核总分85%以上的,奖励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各1000元。
  (五)责任单位各项指标综合得分占考核总分80%以下的,扣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各300元;三个以上责任单位受罚,扣罚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各300元;并扣罚分管副市长300元;四个以上责任单位受罚,扣罚市长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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