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个人帐户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企业代扣,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企业提取的医疗保险费分别按下列基数和比例记入个人帐户;
1.45周岁以下的职工,每人每年按上年度本企业人均工资的3%计提;
2.45周岁及其以上的职工,每人每年按上年度本企业人均工资的5%计提;
3.退休人员,每人每年按上年度本企业人均退休费用的8%计提。
(三)单位调剂金。在职职工的单位调剂金为扣除社会统筹金和个人帐户金后的余额部分;离退休人员的单位调剂金由企业据实列支。
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规定预缴半个月的社会统筹金,作为医疗保险费用统筹的周转金。
第七条 企业破产时,应当按有关规定清偿欠缴的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 社会统筹金支付发生困难时,财政予以支持。
第三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先从个人帐户中支付;超过个人帐户额度的部分,从单位调剂金中支付。从单位调剂金中支付的医疗费,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本人需按下列比例负担:
(一)门诊医疗费:在本单位医院(保健站)或经本企业同意到定点医院就医的,个人负担10%;到其他社会医疗机构(不包括私营医院、个体医疗所)就医的,个人负担20%。
(二)住院医疗费:在本企业医院(保健站)或经本企业同意到定点医院住院的,个人负担10%;经本单位批准到其它社会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负担20%;在非本企业医院住院的,个人还要负担10%的床位费。
(三)上述医疗费中的高新仪器检查治疗费,个人负担30%。
第十条 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属下列疾病之一,并在季度内累计医疗费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社会统筹金负担:
(一)恶性肿瘤手术治疗、放疗、化疗的;
(二)各种急性器官功能衰竭;
(三)慢性肾功能衰竭,进行透析疗法的;
(四)消化道大出血;
(五)大手术治疗范围内的病种;
(六)甲类传染病;
(七)严重的精神分裂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