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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青岛市劳动局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等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1998年8月24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青岛市劳动局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政发[1995]7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青岛市劳动局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已于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七日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青岛市劳动局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
            工作时间的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统称企业职工)。
  第三条 本市实行企业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企业应通过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完成,并不得因此减少企业职工的收入。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或有特殊情况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每周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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