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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从严治理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管理的通告

  (三)利用饮食服务项目牟取暴利或欺骗、坑害顾客的,每次扣其市级主管部门10分,再分别扣市物价局和区政府5分。
  (四)在各集贸市场上出现牟取暴利或欺骗、坑害顾客的,每次扣市场主办单位10分,再分别扣区政府和市工商局5分。
  (五)一个经营单位或个人有牟取暴利或欺骗、坑害顾客行为,被连续曝光、投诉超过二次的,按管理权限每件扣市旅游局或市交通局、公用事业总公司、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区政府10分。
  (六)在经营活动中不明码标价、价签不统一,每次扣其市级主管部门5分,再分别扣市物价局和区政府2.5分。
  (七)不执行商品限价和差率控制政策的,每次扣其市级主管部门5分,再分别扣市物价局和区政府2分。
  (八)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牟取暴利的,每次扣其市级主管部门10分,再分别扣区政府和市工商局5分。
  (九)对应按规定需要售前检验而没有检验的商品,每发现一次,扣经营单位主管部门5分。需要检验的商品,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不出化验报告的,每种商品一次扣市技术监督局10分。
  (十)生产领域制造假冒伪劣商品的,每发现一次,扣其市级主管部门10分,再分别扣市经委、市技术监督和区政府5分。
  (十一)国合商业企业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每发现一次,扣市商业局或市供销社10分,再分别扣市工商局5分和区政府2分。
  (十二)各集贸市场和早夜市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每发现一次,扣市场主办单位10分,再分别扣区政府和市工商局5分。
  (十三)经营不符合《食品卫生法》要求的食品,每次扣其市级主管部门10分,再分别扣市卫生局和区政府5分。
  (十四)应该吊销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而没能吊销的,分别扣市工商局和市卫生局10分,再扣区政府5分。
  (十五)公安巡警不主动配合有关执法机关进行公务活动的,每人次扣市公安局5分。在执行公务中,巡警对妨碍、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不法分子没能有效地制止或处理不当,每次扣市公安局10分。
  (十六)对检举、投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应该查处而不查处,每次扣市有关执法部门10分,扣区政府5分。
  (十七)处罚不当和处罚不及时的,每次扣市有关执法部门10分,扣区政府5分。
  (十八)发生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后,托人说情,若说情人是责任单位,每次扣责任单位10分。执法机关听从说情,扣市执法机关10分,扣区政府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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