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从严治理市场秩序
加强市场管理的通告
(1994年5月14日)
为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管理,打击非法经营,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稳定物价,根据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不法行为。严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无厂名、无厂址、无产品合格证的商品,重点查处制售假化肥、假农药和假种子等假冒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查处制售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劣质食品、假药、假酒、假烟等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查处制售假冒优质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和清除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团伙和窝点。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要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无非法所得的,处以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5千元和3千元的罚款,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严禁采用各种不正当手段欺骗、坑害顾客,牟取暴利。饮食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市政府规定实行就餐菜单制度,旅游、交通等服务项目必须按核定价格收费,服务内容必须与核定价格相符。对违反有关规定,欺骗、坑害顾客,牟取暴利的,由物价、交通、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5倍罚款的处罚;情节恶劣的,吊销其证照。
三、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凡进入市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市场秩序和各项管理规定,挂牌经营,明码标价,公平竞争。并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商品实行限价和差率控制的规定。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扰乱市场秩序的,没收非法所得和物品,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要坚决取缔。对违反限价和差率控制规定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对再犯者,除给予罚款外,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严禁经营出售不符合《食品卫生法》要求的食品。凡从事食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同时具备卫生许可证、身体健康证和营业执照。销售的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对违反规定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