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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一)属国有直管房产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按市有关规定扣除应上缴部分后,剩余部分拨给区房产管理部门,其中10%留作管理费,90%定期划拨给物业管理单位;
  (二)属单位自管房产的,由市房租汇缴中心每月将管理费的15%返还给产权单位,剩余部分全部划拨给物业管理单位;
  (三)属私有房屋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按规定收取委托管理费和公用部位的管理费和修缮费。具体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对未托管的房屋,只收取公用部位的管理费和修缮费。
  各县级市内支付房产管理费、修缮费的具体标准,由各县级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七条 凡已收取托管费用的房产及附属设施(包括各种管线),属自然损坏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并保证正常使用和安全;属人为损坏的由损坏责任人自行维修或承担维修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修。
  第二十八条 房屋租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合同终止或被解聘时,应将结转的房屋租金全部上缴所在区管委会代管,由住宅小区新聘用的物业管理单位接收使用。
  第二十九条 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水、电、供气、供热等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统一代收。有关管理部门、单位可向其支付所收费用10%至3%的劳务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商定。
  第三十条 住宅小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仍实行属地化管理。
  按照统一管理的原则,住宅小区日常安全巡逻纳入物业管理单位的公共服务范围。物业管理单位应在当地公安派出所的业务指导下,负责住宅小区内的日常治安保卫工作。物业管理单位应从住宅小区停车场、自行车栅看车费中提取净收入的30%交当地公安派出所,用于住宅小区社会治安管理。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按规定向住宅小区的业主收取综合服务费,用于住宅小区内的公共服务项目支出。公共服务项目包括下列内容:
  (一)负责住宅小区内的道路、楼道、甬道、庭院、公厕及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
  (二)按时登门为业主代收生活垃圾和营业性垃圾;
  (三)负责住宅小区内花、草、树木和绿篱的修剪、补植、浇水、灭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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