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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住宅小区管理承包合同》应包括管理项目、管理内容、管理费用、双方权利和义务、管理与服务质量、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住宅小区管理承包合同》期限一般不过3年,到期可续签或重新签订。

第三章 物业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实行专业化统一管理和综合性服务。
  物业管理单位是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法人。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二)有独立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以及与其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5人以上;
  (三)有自有流动资金1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
  第十三条 申请物业管理单位资质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资质申报表;
  (二)主管部门的批准成立文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件;
  (四)资信证明;
  (五)当地物业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必须持有市物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业务。
  外地和境外物业管理单位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须经市物业主管部门审查登记。
  未按规定办理手续从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业务的,应在本细则发布后一个月内申请补办手续。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业主入住前6个月,向市或县级市物业管理部门申请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住宅小区实行前期管理。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承担,也可向市或县级市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借用部分住宅小区管理基金。
  在同等条件下,住宅小区原开发建设单位,具有物业管理的优先承包权。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住宅小区实行前期管理期间,应接受业主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办法》十条的规定向负责接收的管委会提供完整的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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