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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五)按权限分工负责住宅小区管理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四区)物业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初审管理工作;
  (二)参与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和交接工作;
  (三)参与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招标、招聘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四)负责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承包合同、委托管理合同的登记备案工作;
  (五)协调本辖区内有关管理部门与住宅小区管委会、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关系。
  第六条 房管、市政、园林、环卫、公用事业、公安、交通、工商、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工,负责对住宅小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管理事项进行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 管 委 会

  第七条 住宅小区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县级市、区物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街道办事处,召集首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以下称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委员数额,根据住宅小区规模大小确定,一般为11至15人,设主任1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街道办事处主任或副主任兼任),副主任2人(由业主代表中产生)。
  管委会每届任期为3年,管委会委员可连选连任。管委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应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及时补选。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聘请工作人员1至3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担。
  第八条 管委会为社团法人组织,依法登记备案,取得社团法人资格。
  第九条 管委会全体会议应每季度召开一次。经管委会主任提议或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建议,可随时召开会议。涉及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由管委会过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决定事项,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住宅小区业主代表大会应每年召开一次,由管委会组织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管委会通过招标、招聘等形式确定本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并与其签定《住宅小区管理承包合同》。《住宅小区管理承包合同》应报市和县级市、区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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