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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从严治理市容市貌的通告[失效]

  七、除经市政府特许并经市政、公安主管部门批准的季节性摊点外,一律不再批准经营性占路;市区主干道现有经营性占路及其他占路(建筑施工除外),均须于1994年6月底前清除;未经批准或虽经批准占用道路、广场,但超过批准占用时限、范围的,责令立即退出,并按占路费标准2至5倍处以罚款;经批准挖掘道路,但逾期不回填的,除按挖掘面积和堆土面积收取占路费外,处以5000元罚款。
  八、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搭建临时建筑;违者,责令限期拆除,并按每平方米50元处以罚款。
  九、对举报违反本通告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由有关部门对举报者按罚款额30%的比例予以奖励。
  十、本通告由公安巡察部门和城市管理、环境卫生、工商行政、市政工程、园林绿化、规划等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实施。
  十一、本通知适用于市内五区和崂山区、黄岛区的城区。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关于依法从严治理市容市貌考核奖罚办法》

                 

         关于依法从严治理市容市貌考核奖罚办法

  一、组织领导和监督方式
  市政府考核各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考核所属部门、单位及负责人。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考核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考核工作实行行政督查、群众监督和新闻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城市居民及单位对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应根据举报内容和处理情况对举报人予以奖励。新闻单位对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要予以报道、曝光。
  二、考核奖罚办法
  (一)考核市容市貌的管理情况,以《通告》列入的事项为主要内容,总分为1000分,区别不同单位、部门的责任,确定各自所占的分数,不达标项目按《责任目标考核表》确定的分值从中扣除。
  (二)考核工作实行定期(一般每月)检查,随时抽查、群众举报与新闻曝光等相结合的方法,涉及一项扣除相应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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