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废止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从严治理市容市貌的通告
(1994年5月14日 青政发[1994]66号)
为维护我市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整洁的市容市貌,确保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青岛市城市管理有关法规,现将依法从严治理市容市貌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生活垃圾,必须在每日晚18点至21点,按指定地点倾倒,超过时间或不按指定地点倾倒垃圾的,责令清除,并对单位和个人分别处200元和2元罚款。个人的建筑垃圾或生产经营单位的垃圾,由其自行清运或委托垃圾清运单位清运,对随意倾倒的,责令其清除,并对责任者按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
二、清运垃圾,必须运至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违者,按每车次对驾驶员处以50元罚款,对车主处以1000元罚款;运输散体、流体物料未封盖严密的,按每车次对驾驶员处以20元罚款,污染路面的,责令其清除,并对责任者按每平方米0.5元处以罚款。
三、在街道(含308国道、小白干路两侧20米范围内)和公共场所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倒污物,不准乱丢杂物,不准乱贴乱画、乱刻乱涂等;违者,责令清除,并处以2元罚款;在单位和个人卫生责任区范围内(含绿化带和行道树),发现垃圾杂物或有飘浮悬挂废弃物的,责令清除,并处以20元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利用沿街树木、线杆等挂晒衣物或吊装物品;违者,责令清除,并对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
四、建筑工地必须按规定围挡,产生的垃圾要日产日清;在围挡外5米范围内有积存垃圾的,按每平方米20元对施工单位处以罚款;处理后再违反的,责令停工整顿三天,直至取消在青施工资格。
五、严禁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毁坏花草树木(含庭院花草树木),违者,按绿地占用费或补偿费的3倍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退出。
六、经批准设立的集贸市场、停车场、早夜市、摊点群,管理单位须按批准的范围划出标志,不得超出批准范围经营;早夜市、摊点群的经营者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撤离并清理场地。违者,对管理单位处以200元罚款;对擅自在主干道两侧停放车辆、摆摊设点的,处以2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