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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1994年11月22日)


  为加强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管理,保持价格基本稳定,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保障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国发〔1994〕4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实施办法》(鲁政发〔1994〕105号)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量平衡

  (一)市农委、市供销社对全市农业生产资料需求问题提早进行预测,并结合各市(区)的需求,提出品种调剂及购销方案的建议。
  (二)市计委在汇总和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编制总量平衡、分配及进口计划,及时下达,分级实施。
  (三)市经委要会同化工、二轻等有关部门根据农业生产对农业生产资料的总需求,组织好生产。

  二、市级调控和淡季储备

  (四)我市纳入市级调控的化肥资源包括:国家、省统配和地方配额进口化肥;我市化肥生产企业纳入省级调控的化肥。由市计委下达年度分配计划,市农资公司组织调拨。
  (五)凡是纳入市级调控的化肥,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11月份下达下年度的生产、收购预安排计划,市农资公司与生产企业据此签订分月购销合同并严格履行,做到均衡生产,均衡交货,均衡收购。市计委负责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六)为加强宏观调控,确保救灾急需,建立市级优质化肥储备制度。储备任务由市农资公司承担,储备资金由市农业银行负责贷款,储备费用、利息据实计算,由市财政和市农资公司共同承担。动用储备化肥时,由市计委、市财委、市农委、市供销社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七)根据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特点,建立淡季储备制度,淡季化肥储备以市农资公司系统为主,生产企业也要储备一部分。各市(区)按以销定储的原则,重点搞好小氮肥储备。
  (八)化肥生产企业的淡季储备资金,工商银行要给予重点支持,努力满足储备资金需要。农业银行要确保市级调控化肥和淡季小化肥收购、储备的合理资金需要。化肥生产、经营所需流通资金和收购资金贷款执行国家规定利率,企业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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