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按会议内容和表决事项,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或者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视为同意监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对表决事项可以投弃权票,但本人必须陈述弃权的原因及理由。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决定,应当由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在决议上签名。
监事会会议决议的表决,应当采取记名表决方式。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经理(厂长)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要求在会议记录上作出某些记载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主要议题:
(一)审查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有关资料,评价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二)审议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议定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监督的制度及程序;
(三)评价经理(厂长)的经营业绩,向监督机构提出任免及奖惩的建议;
(四)研究通过给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
(五)根据经理(厂长)的要求,提出咨询意见;
(六)其它需要讨论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议定的事项,根据需要可向经理(厂长)通报,并交换意见。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开支,由派出的监督机构核付。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监督机构应当设立监事管理办公室,作为对监事进行日常管理的工作机构,受理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建立监事工作档案制度,对派出的监事会及委派监事进行定期工作考核。
第二十九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作出突出贡献的监事由市人民政府或监督机构予以表彰,并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机构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程序,免去或者解聘监事职务;情节严重的,由监事所在单位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