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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

  (三)熟悉有关业务,有10年以上从业经验。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委派的监事,一人可同时担任若干生产不同类产品企业的监事。
  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聘请的经济、金融、法律、技术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一般应当具备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一人可同时担任不同类型二至三户企业的监事。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担任监事的,应当由工会组织推荐,再由监督机构聘请。
  第十五条 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监事在同一企业任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六条 监事履行职责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的财产。
  监事须认真执行监事会的决议,履行工作职责。
  监事为履行职责可以直接向监督机构书面反映意见。
  第十七条 监事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权,不得直接支配企业的法人财产。
  第十八条 监事不得泄露被监督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监事应为兼职,除被聘请担任监事的企业非行政领导人和职工代表外,监事不得兼任被监督企业的任何职务,不得接受被监督企业的任何报酬。
  符合第五条(三)项规定的监事,监督机构可给予一定的报酬。

第四章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主席因故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其主持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一般应当每季度召开一次,每半年则必须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
  经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或者应经理(厂长)的请求,监事会可以举行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必须在会议召开前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表决事项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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