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61号)
《青岛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已于1996年9月1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秦家浩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青岛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进行,完善国有企业财产监管体系,根据《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局(青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同)是市人民政府授权监管本市地方国有企业资产经营的监督机构,负责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有关管理工作,并向市级资产经营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企业集团派出监事会并委派监事。
各资产经营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企业集团(含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的特定经营部门,下同)是其所属企业的监督机构,负责向全资子公司或所属企业派出监事会并委派监事。
对全市国有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大型企业,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可直接或会同资产经营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企业集团派出监事会并委派监事。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监事会是监督机构根据需要派出的在规定的监督范围内,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的组织。监事会工作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第四条 企业资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政企职责分开;
(二)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三)资本保全和维护所有者权益;
(四)企业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投资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用于资本再投入;
(六)维护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和职责
第五条 监事会由下列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