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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暂行规定[失效]

  (三)明知委托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委托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前款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对在承办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除委托企业允许或有关法律规定、职业责任要求公布者外,不得将其提供或泄漏给第三者。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报送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附送的审计报告进行检查,发现会计事项的处理或会计项目的编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可责令其纠正或宣布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无效,企业有权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另行指派审计工作人员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青岛市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从事本规定范围内的经营精力或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予以撤销。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青岛市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 其承办本规定范围内的审计业务或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吊销其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规定,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未按期向财政部门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报送;在限期内未报送的,可对企业负责人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或由有关部门给予企业负责人行政处分;拒不报送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暂停营业。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定,给委托企业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按规定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境外上市公司的审计收费标准,按国务院证券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并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执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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