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城市增容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项计划管理,专款专用。
增容费的使用,由市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全市的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 市人控办应按照规定到市物价部门申领《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人员的调入和收缴增容费。
对在落户审批和城市增容费征收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中央、省、外地驻市区单位及驻市区部队经批准调入或迁入市区并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收费标准一览表》
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收费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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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 费 对 象 │ 收 费 标 准 ┃
│ │ (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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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入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 │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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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入驻市区部队单位无军籍人员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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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随迁家属子女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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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建制迁入人员及随迁家属 │ 4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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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接收录用的外地自费和委培、定向的大中专毕业│专科:15000┃
┃生以及部委院校的非紧缺、急需专业的毕业生,省市属│中专、技校: ┃
┃院校的普通专科毕业生、中专和技校毕业生 │ 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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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靠配偶、子女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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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靠亲友 │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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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农业人口转为城市或城镇居民户口需进市区及高│经商:50000┃
┃科园人员 │务工: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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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农迁农”迁入人员 │婚嫁:免征 ┃
┃ │其他: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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