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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补充规定[失效]

  (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解决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指夫妻两地分居达五年以上)及落实政策调(迁)入人员(包括按规定随迁子女);
  (二)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迁)家属,驻市区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家属,本市区参军复员、转业回市区及按政策可进市区安置的复退军人、转业志愿兵;
  (三)出国留学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本科以上紧缺及急需专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按国家、省保重点就业计划接收的毕业生以及按市人民政府规定就业的普通高校、中等专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的毕业生;
  (四)按国家、省、市规定录取的驻青及市属普通高校、中等专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新生;
  (五)因本市需要引进的已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中学一级以上教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均需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及其配偶、子女;
  (六)经批准来市区安置的退离休人员(含部队退离休干部和无军籍人员,下同)及其符合随调(迁)条件的配偶、子女,市区内退离休人员以及孤寡老人的按规定来身边照顾的子女;
  (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按规定批准的烈士及特一等伤残军人的家属、子女;
  (八)经批准调进的担任副局(厅)级(含相应职级的)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及其符合规定随调(迁)的配偶、子女,已在市区工作的前列人员因夫妻分居被批准调(迁)入市区的配偶、子女,经考试(考核)吸收录用的国家公务员;
  (九)经外国专家主管部门批准,在青岛工作并定居的外国专家及其随调(迁)入市区的配偶,海外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在市区投资兴办企业按有关政策办理入户的人员,经批准回市区定居的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台同胞;
  (十)符合政策经批准调(迁)回市区,现家庭基础仍在市区的退离休人员、退学人员、境外就业人员、寄养在外地的未成年儿童以及劳改释放、解除劳教(少管)人员;
  (十一)西藏、青海内调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以及国家政策规定允许的其他迁入市区的人员;
  (十二)成建制迁入市区的高科技单位的核编人员;
  (十三)从崂山区其他各镇调入高科园的担任党政副处级以上职务的干部;
  (十四)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城市增容费的减免办理程序:
  (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的单位和个人向归口审批部门提出减免申请,由市公安、组织、人事、劳动、民政、教育、经济协作、高科园管理机构等归口审批部门核准后,填写《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申报表》,于每周末集中报市人控办。
  (二)市人控办每周初将有关报表集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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