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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失效]

  第二十条 自1994年纳税年度起,农业特产税依照本办法计算征收。
  第二十一条 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6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青岛市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附件:
           青岛市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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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税范围           │  适用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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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 别  │ 具体征税品目          │生产者│收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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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烟叶产品 │晾晒烟叶、烤烟叶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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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茶               │7%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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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苹果、梨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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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水果             │10%│   ┃
┃二、园艺产品 ├─────────────────┼───┼───┨
┃       │干果               │10%│   ┃
┃       ├─────────────────┼───┼───┨
┃       │果用瓜              │8% │   ┃
┃       ├─────────────────┼───┼───┨
┃       │蚕茧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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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芦笋、药材、花卉、经济林苗木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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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淡水、滩涂养殖、海淡水捕捞   │8% │5% ┃
┃三、水产品  ├─────────────────┼───┼───┨
┃       │水生植物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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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木、原竹            │8% │8% ┃
┃四、林木产品 ├─────────────────┼───┼───┨
┃       │腊条、柳条、荆条、紫穗槐条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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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牲畜产品 │牛皮、猪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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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木耳、银耳           │8% │8% ┃
┃六、食用菌产品├─────────────────┼───┼───┨
┃       │香菇、蘑菇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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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参、鲍鱼、干贝、鱼唇、鱼翅   │8% │25%┃
┃七、贵重食品 ├─────────────────┼───┼───┨
┃       │燕窝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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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   │生姜、大蒜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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