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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整顿治安联防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二、严格收费范围,统一收费标准。

  根据《决定》《通知》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凡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外地驻青机构,下同)、个体经营者和居民都应按以下规定缴纳治安联防费:
  (一)企业、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包括在市内各区有常住户口的合同工、临时工)250∶1的比例安排人员参加治安联防。治安联防人员的工资、奖金,仍由原单位发放,并享受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同等福利待遇。原单位负责配发治安联防人员的防寒、防晒等必备物品。不能安排人员参加治安联防的,可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0.5元至0.8元的标准缴纳治安联防费,但每个单位每月所缴纳治安联防费最高不超过1万元。该项资金列入单位管理费用。各类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免缴治安联防费。亏损企业,在企业亏损期间可免缴治安联防费。
  (二)个体经营者按从业人员数每人每月3至5元的标准缴纳治安联防费,其中,集贸市场有固定摊点的,每个摊点每月最高不超过20元,其他个体经营者每月最高不超过100元。
  (三)居民按每户每月1元至1.5元的标准缴纳治安联防费。居民在住所从事个体经营的,按个体经营者的标准缴纳。残疾人、五保户、烈属、孤寡老人以及靠政府救济的困难户免缴治安联防费。

  三、严格经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治安联防费的收取、管理使用均实行块块管理。各区(市)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治安联防费筹集、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报青岛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通知的要求,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治安联防费的收取标准,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收缴治安联防费,应向缴纳单位和个人出示《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及有关证件,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治安联防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其主要在于:
  (一)治安联防人员的工资(由所在单位发工资的除外)、补贴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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