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整顿治安联防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4年7月28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治安联防是维护社会治安、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起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群众性治安联防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
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
整顿治安联防收费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
《决定》和
《通知》对治安联防工作的作用、原则和治安联防费的筹集范围、标准等作了明确规定。为了贯彻落实
《决定》和
《通知》,整顿我市的治安联防收费秩序,充分发挥群众性治安联防工作的作用,特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收费原则,做好宣传教育。
治安联防队伍是维护社会治安的群众性组织,是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力量。解决好所需经费问题,对稳定治安队伍,保证群众性治安联防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共中央、国务院
《决定》指出:群防群治队伍可以是义务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对有偿服务的,除地方财政适当拨款外,经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审批后,可以由企事业单位和居民适当集一点资,出一点人,用于维护本单位或本地区的社会治安。省政府在
《通知》中也提出:“组织治安联防队,适当收取治安联防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合理的,必要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给予支持。”近年来,我市治安联防工作发展较快,治安联防队伍也不断扩大。因此,为了使治安联防工作更加深入人心,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治安联防队伍,各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清我市目前的治安形势,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统一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互相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治安联防费的筹集管理工作,加快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