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9日)废止(原因:现执行2001年11月3日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布的《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2002年5月16日市政府发布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02〕53号))

青岛市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实施办法
 (1994年11月1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 青政发〔1994〕188号)

  第一条 为了稳定粮食市场,防止粮价大幅度波动,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增长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粮食风险基金是地方政府用于平抑粮食市场价格,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实施经济调控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从1994年粮食年度起,市和各县级市(区)必须建立足够的地方粮食风险基金。
  第四条 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用于地方储备粮食,地方政府为平抑粮食市场价格吞吐粮食发生的利息、费用及价差支出和对以种粮为主、既缺粮又缺钱的农民,因返销粮的粮价提高而增加的开支给予补助。
  原来由扶贫经费、社会优抚救济经费等开支的事项,仍由原资金渠道解决,不得挤占粮食风险基金。
  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规模根据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的用途确定。
  第五条 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由市级节余的粮食补贴、粮食专项补贴和其他资金构成。
  各县级市(区)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由市下拨的中央补助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构成,两项资金的配备比例原则上为1比1。各县级市(区)自筹的资金主要包括粮食价格放开后地方财政节余的补贴和地方财政预算已安排的地方储备粮资金及其它预算资金。
  第六条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委和国内贸易、财政、物价、粮食、农业等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测算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规模,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测算的情况,确定各县级市(区)粮食风险基金的最低规模。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