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重大项目基金管理办法
(1994年11月1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保证重大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青岛市重大项目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是支持对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能产生重要影响、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为全市经济发展积攒后劲的重大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重大项目的中方投资以企业自筹和银行贷款为主。基金是中方股本金的支持和补充。
第四条 设立青岛市重大项目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市长、有关副市长及市政府重大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项目办)、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城乡委、市财委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基金的使用方针、使用情况,决定基金投向,审批基金的使用。
市大项目办与市财政局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基金主要来源于市级财政集中的下列资金:
(一)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50%;
(二)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收费的新增部分;
(三)一九九四年城市建设维护税比上年增长部分的20%为定额,逐年集中;
(四)以一九九三年为基数新增汽车专项收费的20%;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来源。
基金的利息一并纳入基金统一使用。
第六条 基金主要用于列入全市重大项目责任目标的项目,以及市政府决定需要支持的其他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
第七条 除市政府确定的社会公益项目外,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利益一般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基金放款一般采取一次核定、分期用款的方式。
第八条 基金为重大项目融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第九条 凡列入青岛市重大项目责任目标的项目中方单位,确属项目急需,可按本办法申请基金用款或申请基金担保。
第十条 基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