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查禁取缔卖淫嫖娼
等社会丑恶现象的通告
(1995年8月11日)
为查禁取缔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严惩组织、从事此类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净化社会风气,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卖淫嫖娼。严禁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和雇佣、诱使服务人员进行色情陪待活动。
二、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而发生卖淫嫖娼和色情陪待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仍不改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及参与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分子,分别依照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
刑法》、《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青岛市收容教育卖淫嫖娼人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对卖淫嫖娼人员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
四、严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五、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传播、贩卖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
刑法》、《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
六、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
刑法》、《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山东省禁止赌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并没收赌资、赌具和赌博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