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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


  四、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实施《国家赔偿法》,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通过实施《国家赔偿法》,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要进一步加强对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保证作为具体行政执法活动依据的各类规定的正确性、合法性。制定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定要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不能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乱规定处罚、收费、审批发证等。上半年,各级行政机关要对自己发布的各类规定进行一次清理,凡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按照法定程序,该修改的及时作出修改,该废止的及时予以废止。
  要严格行政执法。当前,行政执法问题相当突出,一是滥用职权乱执法,如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二是消极怠慢不执法,如不依法管理、不制裁违法行为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法律的权威和政府的形象。《国家赔偿法》的实施,行政机关因怕赔偿而不严格执法的问题可能会突出起来,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各级行政机关领导要带头学法、守法、执法,把行政执法活动进一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滥执法和不执法的追究制度。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建立高效、廉洁的行政执法队伍,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感、荣誉感。
  加强政府法制监督工作,是做好《国家赔偿法》实施工作的重要环节。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法制监督;上级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法制监督。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政府和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做好法制监督的各项工作。要使现行的各种法定监督制度真正有效地发挥作用,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国发〔1993〕72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决定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设、选拔、关心、培养专门从事政府法制工作的专业人才,使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政府法制工作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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