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
《国家赔偿法》,把学习
《国家赔偿法》作为普法的一个重要内容,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通过学习,不仅要深刻领会它的精神实质,熟悉、掌握它的具体规定,还要结合各自的个体职责和行政活动的特点,学习掌握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办理赔偿事务的人员的培训。市政府法制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培训计划,做好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各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对本地方、本部门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要向人民群众广泛深入地宣传
《国家赔偿法》,使它成为人民群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执法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有力法律武器。
三、做好行政赔偿事务处理工作,抓紧有关配套制度建设
根据
《国家赔偿法》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106号文的要求,为了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受到行政执法行为损害时能够及时得到赔偿,可能承担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都需要有一个具体处理赔偿事务的机构并配备办理赔偿事务的人员。具体处理行政赔偿事务的工作由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行政复议应诉机构承担,其主要职责是:(1)受理并审查赔偿请求;(2)审查被认为侵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就此提出意见;(3)就具体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提出意见;(4)会同有关部门对赔偿费使用及责任人员的追偿、处理进行监督;(5)了解、研究行政赔偿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向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领导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为此,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行政复议应诉机构,使其能承担起规定的职责任务。
为保证
《国家赔偿法》的正确实施,要抓紧有关配套制度建设。当前,一是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方、本部门实际,对受理、审理赔偿请求的程序及作出赔偿决定的程序加以具体规范。在没有作出统一规定前,各单位可暂按《
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受理、审理复议申请和作出复议决定的程序办理。二是要建立切实可行的追偿制度。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建立追偿制度,对于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严格依法办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要结合实际,按照既有利于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恪尽职守、不滥用职权,又考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实际承受能力,使追偿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追偿条件和追偿标准,并制定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