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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
 (1995年2月11日 青政发〔1995〕2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公布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保证《国家赔偿法》全面、正确地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使职权,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做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发出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国办发〔1994〕106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从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政权性质的高度,认识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的重要意义。我国国家政权的性质决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就要给予赔偿。我国的《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依据《宪法》的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行政赔偿规定的基础上,对行政赔偿范围、赔偿程序、赔偿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并增加了刑事赔偿的内容,从而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比较完备的国家赔偿制度,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国家赔偿制度是继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制度之后又一项重要制度,不仅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且对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廉政建设,促进社会安定,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人民政府的形象等,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这部法律的精神实质,增强严格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都要对实施《国家赔偿法》作出具体部署,扎扎实实做好这部法律的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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