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青岛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1995年11月13日 青政法〔1995〕20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执法责任制的要求,结合政府工作的实际情况,市政府制定了《青岛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在政府系统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我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对于有效地保证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市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认真对待,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扎扎实实地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出成效。
当前,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抓紧制定本级政府和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在年底前,要重点抓好启动阶段的工作。届时,市政府将对各单位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各单位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可径与市政府法制局联系。
青岛市行政执法责任制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执法工作,促进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制定本责任书。
一、指导思想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各行政执法机关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所负责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以
宪法、法律为依据,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健全行政执法体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促进依法行政,保证行政管理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推动政府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