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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
 (1995年6月12日 青政发〔1995〕11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监督工作,及时有效地协调、解决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提高各级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的试行规定》,结合近几年来我市行政执法活动的实际情况,市政府重申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报告制度,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报送、受理、审查和处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情况报告的履行机关

  凡负责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级行政机关都必须履行职责,按要求及时报告执法情况。
  1.各市、区政府所属的部门和下级政府负责向本市、区政府报告;各市、区政府向市政府作综合报告。
  2.市政府各部门行政隶属的下级部门负责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向市政府报告。
  3.中央、省驻青的行政执法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向市政府反映有关的行政执法情况。

  二、行政执法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

  行政执法报告应反映:1.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培训情况;2.制定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的制度情况;3.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4.组织实施该项法律、法规、规章的成功做法、经验及效果;5.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需要上级行政机关处理或其他部门协调配合的问题;6.法律、法规、规章本身存在的问题;7.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
  执法情况报告可以对本部门贯彻实施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综合报告;也可以对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实施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行专项报告;亦可以对实施一年的新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单项报告,但对市政府列入每年报告计划的必须报告。

  三、行政执法情况报告的形式和时间要求

  执法情况报告一律采取书面形式正式行文上报。向市政府报告的,应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局5份。各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每年至少应向市政府报告一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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