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1997修改)(发布日期:1997年8月16日,实施日期:1989年9月8日)*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5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废止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
(1989年7月21日青岛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
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1月14日青岛市第十一届
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
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修改 1995年4月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
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1995年4月
8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发展教育事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城区的各类中学、小学(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城区的幼儿园园舍、场地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校(园)舍、场地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加强校舍、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城建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规划、建设、管理好校舍、场地。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学校的校舍、场地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其他学校的校舍、场地由其主管单位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应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组织实施。
中小学校的开办、停办、合并、分立、搬迁,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青岛市或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征得规划管理部门同意,报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