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5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7月24日 实施日期:1997年7月24日)修正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1989年11月18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4年9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适用范围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5年7月28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995年8月16日省八
   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1995年8月16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一个整洁、优美的环境,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的城区。
  第三条 青岛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三级管理。
  (一)青岛市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分工,负责本管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市政、交通、工商行政、园林绿化、房产、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搞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监察人员执行任务时,应佩带统一标志并出示证件。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