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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失效]

  第三十五条 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企业应如实记录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并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只能在一个银行设立工资基金专户。凡工资总额组成范围规定项下的支出,都必须在工资基金帐户中列支。
  第三十七条 企业以计件及其他承包制确定职工工资时,应根据先进、合理的原则,确定职工劳动定额,并征求企业工会意见;企业应保障职工实得工资不低于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标准。
  第三十八条 企业不得以支付工资为条件,迫使职工储蓄、集资或购买证券。
  企业不得以实物及其他非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工资。
  职工工资必须每月一次以上并固定发薪日期予以支付,临时支付的工资、奖金除外。企业不得拖欠、克扣职工工资。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为中方职工建立档案工资制度。
  第四十条 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报送劳动工资统计报表。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中方职工实得工资水平及以后调整工资水平,均应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工时和休假

  第四十二条 职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特殊行业企业的每日工作时间,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十三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加班加点的,应以不损害职工身心健康为前提,并征得企业工会同意。加班加点时间每日不超过二小时,每周不超过六小时;全年不超过一百二十小时。加班加点工资不低于本人实得工资的150%;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点工资不低于本人实得工资的200%。
  第四十四条 企业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临时需要加班加点超出前条规定延长劳动时间的,企业应按前条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在事后补足职工相应的休息时间。
  第四十五条 连续劳动时间满八小时的,企业必须在劳动中途至少给予职工四十五分钟的间休时间。
  第四十六条 企业必须给予职工每周至少一次的公休日,但属本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所列情况除外。
  第四十七条 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除享有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间休时间外,享有一日两次且每次不少于三十分钟的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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