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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营业灶、食堂大灶、生活用锅炉、茶水炉在正常运行期间,烟气黑度超过林格
曼一级,按以下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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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炉体(锅口) │ 收费标准
设施名称 │ 直径(米) │ (元/月、台、眼)
──────────────┼──────────┼──────────
生活用锅炉茶水炉 │ ≥0.8 │ 500
│ <0.8 │ 300
──────────────┼──────────┼──────────
营业灶、食堂大灶 │ ≥0.6 │ 260
│ <0.6 │ 200
──────────────┼──────────┼──────────
其他炉灶 │ │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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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各类工业窑炉、排放烟气黑度超过林格曼一级,烟尘浓度超过排放标准,不论
间断或连续运行,按以下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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窑炉名称 │ 收费标准(元/月、座)
───────────────────┼────────────────
大中型轧钢加热炉 │4000
小型轧钢加热炉 │1500
热处理加热炉 │1000
冲天炉 │1000
大中型锻造炉 │1000
小型锻造炉 │500
其他窑炉 │50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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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二说明:
1.当排烟黑度超标一级以上或排尘浓度超标一倍以上时,每增加一级或一倍,其收费额增加20%。
2.附表以外的其它炉、窑、灶超标准排污费征收标准参照本表类似炉型及容量确定。
3.二氧化硫超标准排放的,按吨煤含硫量每公斤征收0.20元超标准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