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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4月4日 实施日期:1997年4月4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房屋登记条例》(发布日期:2009年1月8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1日)废止

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1994年10月19日山东省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6日
 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4年12月6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管理,保障公有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房屋,是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公有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有房屋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公有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不得利用公有房屋牟取非法利益,不得从事有碍公有房屋安全的活动。
  第五条 济南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公有房屋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有房屋的统一管理工作。
  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受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公有房屋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产权管理

  第六条 下列公有房屋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以下称直管公房):
  (一)国家、地方财政投资购建的房屋;
  (二)建造成本已进入商品房成本的拆迁安置用房(因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除外)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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