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
(1994年8月19日山东省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13日
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村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为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村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村档案,是指行政村在其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及村民自治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集体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行政村档案工作的规划、监督和指导。
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乡(镇)档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所辖区域内行政村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行政村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完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 行政村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村各类档案,并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
行政村从事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培训。
第七条 行政村应当建立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制度。凡是反映本村工作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应归档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八条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本村区划、村名、街名、历史沿革、村史等文件材料;
(二)本村经济发展和建设规划及实施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三)本村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土地房产证存根、林权证存根、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和登记表、各类承包登记簿和合同书、户口登记簿、劳动积累登记卡等文件材料;
(四)本村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会议记录及在选举、换届、人员任免、奖惩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