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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儿童计划免疫暂行规定>等15件规章》(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21日)修改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39号)


  《南昌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伟平
                           一九九六年五月六日
         南昌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提高预算外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除外)和社会团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收取、提取的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以及以政府名义获得的捐赠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预算外资金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预算外资金,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编制综合财政计划,使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财政部门汇编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审计、计划、监察、物价、银行等部门应当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根据其来源分为:体现政府职能的预算外资金,即经人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建立的基金或者附加资金等,以及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体现社会职能的预算外资金,即部门、单位的服务事业性收费和按照国家规定由所属单位上缴的体现隶属关系、主管部门管理职权的收入及其他各种收入。
  预算外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上款分类和实际情况逐项进行界定,并报政府批准。
  第五条 体现政府职能的预算外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政府,由单位代为收取,并全额上缴财政,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门按政府确定的比例,拨给代收单位手续费。手续费纳入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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