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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7日)修改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51号)


  《江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办法》已经1997年4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舒圣佑
                          1997年4月19日
            江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必须坚持以营林措施为基础,抓好预测预报和森林植物检疫,因地制宜地使用生物、化学和物理等防治方法,逐步改善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病虫害的能力。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做好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的管理,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五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组织实施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
  (三)拟订辖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方案,制定预防和除治措施;
  (四)对森林病虫害的预防和除治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组织实施防治试验和推广新技术,建立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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