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鄱阳湖自然保护区候鸟保护规定

  第六条 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安排合适的农业开发项目,妥善安排保护区内单位和居民的生产、生活;对因保护候鸟造成的经济损
失,按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偿。
  保护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应当自觉遵守保护区的各项管理规定,并在不破坏候鸟栖息环境的前提下,从事种植、养殖及其他生产活动。
  第七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岗位责任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二)组织候鸟资源及其栖息环境的调查和监测;并每年将调查情况和监测情况上报省林业行政部门,通报保护区所在地及周边地区各级人民政府;
  (三)组织、协助有关单位开展候鸟的科学研究工作;
  (四)开展候鸟保护的宣传教育。
  保护候鸟的各项专用资金和物资,应当全部用于候鸟保护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保护区内的湖泊不得承包或租赁给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经省林业行政部门同意,保护区管理机构在保护区划定一定面积的核心区,予以公告,并在核心区内设立水位线标志桩,每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最低水位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核心区水位线标志桩;当湖水低于最低水位线时,未经保护区管理机构许可,不得引水出湖。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猎捕、买卖候鸟。
  第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保护区排放污染物。
  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开矿、开垦、烧荒、挖沙等破坏湖泊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定置网、堑秋湖等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方法进行捕捞作业。
  每年的10月1日至翌年3月30日为保护区禁渔期,禁止一切渔船和人员进入保护区进行捕捞。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的候鸟,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林业行政部门或保护区管理机构,由其采取救护措施。
  省林业行政部门和保护区管理机构对保护候鸟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