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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征收消防装备建设费暂行规定[失效]

  四、征收办法
  (一)消防装备建设费按下列分工及时收缴:
  1.已建成和在建的高层建筑、商业用途的地下工程,由公安消防部门向产权单位一次性征收;
  2.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装修工程,由公安消防部门在办理防火审核手续时向建设单位一次性征收;
  3.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由公安消防部门于每年的5月份一次性征收;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经营场所,由公安消防部门于每年的7月份一次性征收;
  5.商贸业、服务业缴纳的消防装备建设费,于每年6月份由当地物价部门一次性代收;
  6.工交企业、金融保险业缴纳的消防装备建设费,于第二年1月份由当地物价部门一次性代收。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消防装备建设费专户。各级物价、公安消防部门代收消防装备建设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江西省消防装备建设费用专用票据。代征的资金于征收次月的5日以前全额上缴县(市、区)财政消防装备建设费专户。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在每年的8月1日至10日和第二年的3月1日至10日内,将其征收的消防装备建设费扣除业务费后的20%,直接缴入省财政厅消防装备建设费专户。
  (三)单位缴纳的消防装备建设费,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计算单位缴纳消防装备建设费标准的数据,一律以当地计划、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文化、公安消防部门核实的数额为准。
  (四)逾期不缴纳消防装备建设费者,除限期追缴应交款外,并从应缴月份的下月1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五、使用管理
  (一)按照分级集中使用原则,合理分配消防装备建设费。各地征收的消防装备建设费总额在扣除业务费后,其余额的20%上交省财政、80%归地(市)、县(市、区)所有。地(市)、县(市、区)具体分配比例,由各行署、省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消防装备建设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消防车、消防指挥车、防火检查车、抢险救灾特种器材、火警调度指挥以及通讯设施、消防员防护器具、防火检查和火因鉴定设备、消防器材和灭火剂的购置与储备。消防装备建设费的作用,由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征集总额的5%提取业务费,核拨给代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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