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征收标准
(一)已建成和在建的高层建筑、商业用途的地下工程按建筑面积一次性征收:
1.高层商住楼每平方米1元;
2.高层住宅每平方米0.5元;
3.其他高层建筑每平方米2元;
4.商业用途的地下工程每平方米1元。
(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装修工程分类一次性征收:
1.高层商住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征收,高层住宅按建设面积每平方米1元征收,其他高层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元征收;
2.非高层建设工程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征收;
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经营建筑按建设总投资额的3‰征收;
4.装修工程按装修面积每平方米1元征收;
5.商业用途的地下工程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征收。
(三)影剧院、体育馆、歌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夜总会、娱乐城等营业性的文化娱乐场所(露天的除外),按下列标准征收:
1.额定人数在100人(含100人)以下的,每年500元;
2.额定人数在100至200人(含200人)的,每年600元;
3.额定人数在200至300人(含300人)的,每年800元;
4.额定人数在300至400人(含400人)的,每年1000元;
5.额定人数在400人以上的,每年1200元;
6.电子游戏室、录像室,每年50元。
(四)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场所,按储存总容量每年每吨(立方米)2元征收,最高限额每年不超过1万元;营业性加油站,每年每站按500元征收;营业性液化石油气换气站(点),每年每站(点)按200元征收。
(五)在县(含县)以上的城镇的商贸业、服务业按下列标准征收:
1.商贸业、饮食业等服务性经营场所,50(含5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20元;50至200(含200)平方米的每年每平方米1元;2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每平方米0.5元,最低限额每年不少于300元,最高限额每年不超过1万元;
2.宾馆、饭店、招待所每年每个床位10元。
(六)工交企业、金融保险业按下列标准征收3年(1997年1月至1999年12月):
1.工交企业按当年注册资金的0.7‰征收;
2.银行按当年利息收入的0.2‰征收;
3.保险公司按当年保险费收入的0.2‰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