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征收消防装备建设费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废止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
 征收消防装备建设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赣府发[1996]73号 1996年12月16日)


  现将《江西省征收消防装备建设费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征收消防装备建设费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我省消防部队装备建设,提高消防部队灭火战斗和社会抢险救灾能力,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消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征收范围
  消防装备建设费在本省下列范围内征收:
  (一)已建成和在建的高层建筑、商业用途的地下工程;
  (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装修工程;
  (三)营业性的文化娱乐场所;
  (四)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贮存、经营场所;
  (五)在县(含县)以上的城镇商贸业、服务业;
  (六)工交企业、金融保险业。
  二、减免范围
  (一)下列单位和项目免交消防装备建设费:
  1.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学校(含幼儿园)教学用房、医院医疗用房、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和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
  2.军警公务设施(不含军队在地方建设的营业性建筑);
  3.列入国家安居工程建设的住宅项目,经行署、省辖市政府批准的解困房;
  4.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5.劳改、劳教、民政福利企业及校办工厂、不在城区的乡镇企业;
  6.亏损的企业免缴当年消防装备建设费。
  (二)下列单位和项目可减交消防装备建设费:
  1.已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按标准的30%征收;
  2.已安装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装置的工程项目按标准的50%征收。
  (三)凡涉及减免的单位和项目必须经代征部门审核并报当地公安、财政部门审批同意。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