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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禁止赌博条例[失效]

  (一)参与赌博,个人参赌的财物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又继续赌博的;
  (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赌资、交通通讯工具,从中牟利的;
  (四)多次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的;
  (五)教唆、诱骗、胁迫他人赌博的;
  (六)在公共场所设局聚赌的;
  (七)聚众赌博,有抽利行为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个人参赌的财物在一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
  (三)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的。
  第九条 参与赌博,个人参赌的财物不满一千元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
  第十条 包庇赌博违法分子,阻挠公安人员查处赌博或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本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
  (二)教唆、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赌博的;
  (三)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节。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在本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一)主动投案交待赌博行为,有悔改表现的;
  (二)有检举立功表现的;
  (三)依法应当从轻或不予处罚的其他情节。
  第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参赌、设赌或为赌博提供条件、通风报信的,除依照本条例规定从重处罚外,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交通运输业等单位,对发生在其经营的场所和交通工具内的赌博,放任不管、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顿,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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