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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台湾渔、船民乘渔船进入厦门市,可凭台湾地区渔民证、身份证及有效证件在指定的码头申请办理一次有效的通行证。
  第三十六条 台湾同胞需要多次从厦门入出境的,经申请批准,给予办理多次往返有效的签注,及办理暂住加注手续。
  台湾同胞投资者因商务活动需要出境前往其他国家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中国公民护照。

第六章 居民待遇

  第三十七条 在厦门市投资的台湾同胞及其随行眷属以及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方员工取得暂住证的(以下简称住厦台胞),下列生活消费享有与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一)购买本市商品房或租赁住房;
  (二)住宿收费;
  (三)医疗收费;
  (四)安装电话初装费;
  (五)购买船票;
  (六)购买公园、旅游景点门票。
  第三十八条 住厦台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获得厦门市授予的荣誉称号。
  第三十九要 住厦台胞在厦门市的区、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厦门市的,可以依照选举办法参加选举。
  第四十条 住厦台胞的子女可以按规定在厦门市各级各类学校就学。
  第四十一条 住厦台胞在台湾地区取得的有效小型汽车驾驶证,经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确认,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副证,可以在本市驾驶小型汽车。
  第四十二条 住厦台胞在台湾及其他国家、地区取得的有效的健康证明,经厦门口岸卫生检疫机构确认,免予重作健康检查。

第七章 投诉受理

  第四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受侵害或发生纠纷的,可以依法选择下列途径解决:
  (一)协商和解或调解解决;
  (二)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投诉;
  (三)申请行政复议;
  (四)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第四十四条 厦门市人民政府设立投诉受理机构,接受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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