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注:本篇法规名称已被: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二十部经济特区法规名称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29日)修改为《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厦门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1994年9月29日福建省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9月29日公布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台湾同胞在厦门市投资,保障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海峡两岸经济的发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台湾同胞投资系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作为投资者在厦门市投资。
  台湾同胞以其在港澳地区和外国投资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名义在厦门市的投资可视为台湾同胞投资。
  第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厦门市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厦门市投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厦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依法办理台湾同胞投资事宜,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第二章 投资

  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以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名义在厦门市投资,应出具下列证件之一:
  (一)工商营业执照的副本;
  (二)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证明文件;
  (三)外国政府颁发的证明文件;
  (四)经过公证的证明文件;
  (五)其他有效的证明文件。
  台湾同胞以个人名义在厦门投资,应出具下列证件之一:
  (一)户籍证的影印件;
  (二)身份证;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