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者没有办理进入福州手续的外地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
(二)将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加工发包给无生产许可证单位的;
(三)委托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中介服务机构的;
(四)将单位工程分部、分项进行肢解发包的;
(五)负责供应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的质量不符合现行的技术标准要求的;
(六)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应委托监理而未委托的;
(八)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
第五十一条 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纠正,并视情节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产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级别范围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或未办理进入福州手续在我市承包工程的;
(二)无生产许可证承包生产建筑构配件和非标准设备的;
(三)施工单位非法转包工程的;
(四)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使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建筑劳务人员,或在技术岗位使用无技术证书人员的;
(六)涂改、伪造、外借、出租、出卖资质等级证书、设计图签的。
第五十二条 在工程上使用没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或因设计、施工不按标准执行,造成工程质量、人身伤亡事故的,按建设部《
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无资质证书的建筑中介服务机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没收非法所得,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妨碍建筑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五十五条 建筑市场管理人员以权谋私、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