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翁福琳
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
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从事建筑活动而进行发包、承包和中介服务的场所和交易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下同),中介服务,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的加工以及商品混凝土生产。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发包、承包、中介服务和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建筑市场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合法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
第五条 福州市区内的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和中介服务活动,应在“福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内进行。
第六条 福州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筑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市场管理工作。建筑市场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审核工程发包条件和承包、中介服务单位的资质;
(三)监督管理建筑工程的发包、承包、中介服务和招标、投标工作;
(四)制订工程造价,定期发布价格信息和调整系数;
(五)监督管理工程质量;
(六)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七)依法查处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