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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民个人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
  (一)在住宅公用楼道上设置铁栅栏;
  (二)在室内公共场所在安全出口、楼梯、通道堆放物品或者设置铁栅栏加锁;
  (三)室内公共场所的通道未按规定配备中英文和图案的灯光疏散标志、应急照明装置;
  (四)室内公共场所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五)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同时参加活动人数超过最高限额;
  (六)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经营、储运、装卸的人员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公民个人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一)经批准填盖城市天然消防水源后,未按要求补足相应的消防供水设施;
  (二)在厂房和室内公共场所设置员工宿舍;
  (三)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划定禁火区、设置醒目标志;
  (四)未经批准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五)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行车路线、时间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六)乱倒液化石油气残液和残油或私自罐装液化石油气。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公民个人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一)未经批准挪用城市消防站规划建设用地;
  (二)未经批准填盖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确定的城市天然消防水源;
  (三)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未按建筑防火设计审核意见施工;
  (四)未经重新核准,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原防火设计方案或建筑防火设计审核意见;
  (五)未经审核擅自改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妨害消防安全;
  (六)室内公共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疏散门;
  (七)未按核准的地点、数量、品种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公民个人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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